天津吸塑制品、天津鹏骏塑料制品、天津吸塑片材天津吸塑、天津吸塑托盘、天津吸塑厂、天津吸塑制品天津吸塑制品、天津吸塑托盘、天津吸塑制品加工天津鹏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
  • 首页
  • 产品中心
  • 关于我们
  • 新闻中心
  • 联系我们
  • 新闻中心
3月1日起 湖北代收电费每月要公示
2025-08-31 18:32:50

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(记者吴采平)3月2日,月日月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,起湖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,北代优化营商环境,收电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营者、月日月消费者的起湖合法权益,该局制定了《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北代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收电示

《办法》明确,月日月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而代收代缴电费的起湖产业园区、商业综合体、北代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,收电示适用这个办法。月日月转供电主体(代收电费主体)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起湖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、依据、北代内容、等级或规格、收费标准、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。

同时,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(或上月)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、电价、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、电价、总额进行公示。没有收取物业费、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,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,接受监督。

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、真实、准确。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,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。对这些按规定公示的内容,转供电主体需要将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。

《办法》还明确,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,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。与此同时,湖北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。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,接受询问调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。对不予配合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。

对于转供电主体未按通知要求进行公示的,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照《价格法》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;有其他违法行为的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
责任编辑:游婕上一条:“黄鹤楼”雪糕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 其他企业使用或侵权下一条:重庆永川:开展医美行业专项整治

上一篇:高空破局者 徐工高空物料搬运场景解决方案
下一篇:2025客户关爱行丨智护“苏”夏,施工无忧
产品
服务
产品
企业文化
服务
企业文化
产品
服务
企业文化
企业文化
服务
产品

版权所有 © 天津吸塑制品、天津鹏骏塑料制品、天津吸塑片材天津吸塑、天津吸塑托盘、天津吸塑厂、天津吸塑制品天津吸塑制品、天津吸塑托盘、天津吸塑制品加工天津鹏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

COPYRIGHT © 2018 gold ALL RIGHTS RESERVED
友情链接: 中山古镇:到苏炳添家乡看“村BA”,来一场说走就走的美食之旅  跨界联合!大咖齐聚第一届大湾区校园防溺水教育系列活动  黑龙江:元旦假期服务投诉占比高  砍下91分!中山古镇队主场迎战湛江振文队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前往疏附考察交流  2029亚冬会丨沙特未来城,徐工湿喷机上演“极限大片”  吉林公主岭: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专项抽检保民安  福建福州 :开展专项检查 守好三大安全底线  福建龙岩:严格疫情防控物资价格监管  年货大“体检”